◎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32}对此参见Kaestner, Staatliche Justizhoheit und religioese Freiheit (o. Anm.24),S.145 ff.,150 ff.,180。
如同基本法的其他规则一样,涉及宗教和世界观的规范也不能被孤立地看待,而是应该在它的本质上被当作宪法整体的组成部分。{83}另一方面魏玛宪法Art.136 Abs.l的复活——不考虑它在法教义学上反正是容易理解的这点——有法律政策上特别值得期待的效果,这样就把在一般的德国宪法法律秩序中的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基本权利在规范性取向中的一个清楚的归整(Einordnung)也传送到了法律实践之中。
{63}Herbert Bethge,Gewissenfreiheit, in: Isensee/ Kirchhof (Hrsg.),HdbStR, Bd. VI, Heidelberg 1989,S.435ff.(447f. Rdnr.25)。在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中,人们注意到一个适当的国家秩序(Ordnung)的功能,因此,不能被错误判断的是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持续发生了变化的现实关系。{77}此外经验表明,尽管一个相关的规范性的取向还没有清楚地包含在宪法之中,只要在个别情况下基本权利的限制表现为必须时,在通常的限制性规范的范围内有时一个教义学上绝对存在问题的论据被证明是必要的。同样的对源自其他基本权利的限制的借用(Schrankenleihe)也有效。因此在宪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宗教和世界观自由的位置长期以来面临推移:它最后不再是被归类,而是被放在了首位。
概述对判决给出理由的部分参见Krings,Supreme Court gegen Kongress (o. Anm.17), S.158 ff。{56}当然宗教团体可以依据他们的自我理解在社会公众中出现,对政治、社会或者经济的日常问题表明观点,组织相关的活动等。值得信赖的真实,是以下列制度与学说作为基点的: (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 按照王亚新教授的见解,包括大陆法和英美法在内的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是一种对抗?判定的诉讼结构。
[37] 这种发现真实的努力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三)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选择程序制度的权利。[24]发现真实的突袭又具体分为认定事实的突袭和推理过程的突袭。苏维埃民事诉讼虽然也实行辩论原则,但已赋予该原则全新的含义,即在苏维埃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是民主的苏维埃诉讼的一个必要条件。
法院的裁判须在相对短的时间内作出,尤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法院设定了审限,要求法院在审限内审结案件。[2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第96-98页。
发现真实不仅仅是个理念问题,同时也是方法问题,而且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22]台湾大学的邱联恭教授近年来出版了《司法现代化与程序法》、《程序制度机能》、《程序选择权论》、《争点整理方法》四部专著。[20] 最后,证据规则允许法官在未完全查明事实或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裁判。[8] 在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客观真实原则具有极高的地位。
[27]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2000年版,第28-33页。而在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判定模式下,提出争议事实以形成审理的对象,提出证据资料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是当事人的职责。实事求是地说,客观真实说是比较符合我国原有的民事审判方式的。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实行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限制法院在诉讼中发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作用,在辩论主义下,法院审理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受辩论主义支配的民事诉讼一般只能够达到形式真实。
在这一理论看来,仅仅依靠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还不足以查明事实,法官的职权调查对发现真实往往是必不可少的,法官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因而能无偏见地去收集各种证据。这是指法官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向当事人适时公开其对待证据事实所获得、所形成的印象、认识、评价、判断,使当事人得以了解法官在现阶段已达到的心证程度。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与案件结果具有自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推定,所有相关的事实都会得到呈示,而事实‘真相也由此得以揭示出来。作为认识活动,要受认识活动的一般规律支配。
也就是说尽管事实的真伪最终要由法院裁判来认定,但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资料却要由当事人来提供,若当事人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来使法院发现真实,他无权指责法院,而要由自己来承担责任。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满足于形式真实,是由于辩论主义束缚了法官的手脚,法院只能审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26]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2000年版,第28-33页。该学说的贡献在于更多地从当事人的立场和利益来看待真实问题,该学说给我们的启示是:不应当仅从国家的立场或者说只从维护民事法律秩序的立场看待民事诉讼及与之相关的真实问题。发现真实有时会同其他价值发生冲突,发生冲突时有时需要优先考虑其他价值,发现真实不得不让位于其他价值,诚如拉伦茨所言:真实发现固然是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目的,但并非其唯一目标。[9][匈]涅瓦伊等:《经互会成员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刘家辉译,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37页。
蔡彦敏:《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新解读》,《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而现在,我国审判实务已经采用了这一证明标准。
英美法学者倾向于肯定前者,他们认为当事人亲身经历了纠纷的过程,最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因而最有条件收集证据。程序利益的损害还表现为因程序利用不当造成当事人诉讼外的财产权、自由权的损害。
[12]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18][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6页。
该种突袭指未使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充分认识、预测法院有关发现真实之心证形成活动,致使当事人就发现真实(确定某事实之存否),未尽充分攻击防御或陈述必要意见之能事。民事纠纷是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一般只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和公共利益并无直接关系,因而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该说认为,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视为真实的事实,而这一法律上真实的事实,是法官依照诉讼程序,运用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主要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加以确认的。检察长有权证明案件的情况,而法院则有权调查对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和收集证据,这两方面的权利互相结合起来。
[28] 在这一系列步骤中,认定事实是第一步,只有准确地认定事实,才能发现适合于待决案件的法律并予以正确适用。由当事人而不是法院负担收集发现真实所需要的证据的第一项理由,是由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
[14]经过多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已从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因而对待事实和证据,也已经从原先的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证明过程是提出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询、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证据调查过程是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而法律程序本身就是人为之物。
[33]从我国自1996年以来,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一般为500多万件,个别年份超过600万件。原苏联和东欧学者在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和证据法著作中一般都会用较多的篇幅来论证这一原则。
[6]客观真实原则就是要求法院采取它所能做到的一切办法来确定在客观现实上曾经发生过的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法院的判决确实是以从案件的真实情况中查明的当事人间真正的相互关系为基础的。法官也可以不顾当事人已经作出了自认,继续对事实进行调查,将经查明的实际发生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这些案件中,大约10%左右为刑事案件,2%左右为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数量为88%或接近88%。[9]客观真实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主要原则,它是统辖其他民事诉讼原则的一条原则[10] 从原苏联和东欧学者关于客观真实的论述看,之所以强调民事诉讼的任务是发现客观真实,之所以特别推崇客观真实原则,其原因在于: 首先,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新的民事诉讼制度应当从本质上区别于革命前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沙皇俄国的诉讼制度,应当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而客观真实则是最恰当的区别点。
将裁判中认定的事实界定为法律上真实的事实或许反倒有利于实现发现真实这一目标,它可以使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保持谦抑的态度,更加理性地、谨慎地对待诉讼证明活动,以减少错误的发生。[17]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无疑属于对每一具体案件的个别认识,这种认识显然不具有无限性和至上性,就认识的结果而言,常常难以达到绝对的真实。
如法官在调查证据前,应当与当事人共同整理争点,应将法律上、事实上或证据上的争点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能够围绕着争点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使当事人知道是否需要补充陈述相关的事实,知道应当提出哪些证据。[29]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责任置于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进一步缩小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因而客观真实说就更加缺乏技术上的支撑了。
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无论如何应当主要由当事人负担,无论是倚重法院的调查取证还是要求当事人和法院共同负担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都是不可取的。法官调查的证据,不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对当事人未申请的证据,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本文地址: http://one.zhutima.com/?id=24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2025-04-05 20:17天狐定制
2025-04-05 19:52天狐定制
2025-04-05 19:39天狐定制
2025-04-05 19:38天狐定制
2025-04-05 19:36天狐定制
2025-04-05 19:33天狐定制
2025-04-05 19:17天狐定制
2025-04-05 18:35天狐定制
2025-04-05 18:11天狐定制
2025-04-05 18:04天狐定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